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井登记备案制度。对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经确认为无主的检查井,暂由城管部门代管,并及时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对废弃的检查井,城管部门可以进行填埋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