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