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六条有效组织运动会、演出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十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明显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乘客。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