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组织运动会、演出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十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明显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乘客。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