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