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向市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交通疏解方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公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