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绿化或者迁改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配合,除另有约定外,所需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要求提高现行设施设备标准或者增加相关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