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保护区管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