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有效社会力量可以举办只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门诊部、中医馆。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服务价格,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