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社会力量可以举办只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门诊部、中医馆。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服务价格,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