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
(一)取得中、高等中医专业学历或者取得中医专业学位;
(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四)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取得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例施行前,经执业注册且在院校教育或者毕业后教育中学习中医学课程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非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后,可以开展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