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5月13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浙江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批准)
黄岩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年度计划,合理布局和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用水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黄岩区人民政府和用水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黄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水域岸线管理。
黄岩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防止农业生产污染饮用水水源。
黄岩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等工作,加强对林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洗涤剂;
(五)向水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液、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六)毒鱼、炸鱼、电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五)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黄岩区人民政府确定。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野炊、放生;
(三)使用化肥;
(四)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浮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防雨、防渗、防漏等相关技术要求。
需要退耕还林的耕地,不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因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并足额给予补偿。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黄岩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实行外迁,鼓励对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外迁。严格限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人口迁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外迁专项资金由黄岩区人民政府和用水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补偿力度,补偿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取用饮用水水源作为供水原水的,其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费用。
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生活保障,生态建设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保护范围内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支出。
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资金和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供水单位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供水主管部门和长潭水库管理机构报告。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负责保护范围内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浮动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