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野炊、放生;

(三)使用化肥;

(四)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浮动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