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野炊、放生;(三)使用化肥;(四)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浮动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