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进行申辩。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