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参与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包庇、纵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行为的;
(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