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于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名单。

不愿作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