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发放参选证。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