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燃气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通过槽车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瓶之间相互充装燃气。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