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划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