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无偿献血基金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下列用途:

㈠支付按本条例规定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

㈡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㈢制作《无偿献血证》;

㈣支付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奖励的费用。

禁止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