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不符合国家规定噪声限值标准的产品。

对国家规定噪声限值标准的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铭牌、说明书和其他技术文件中如实载明其噪声排放强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