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业企业应当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投入使用三个月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在正常作业条件下发出的噪声值以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并提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变更的,工业企业应当在变更十五日前,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同时应当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申报登记的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