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工业企业应当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投入使用三个月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在正常作业条件下发出的噪声值以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并提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变更的,工业企业应当在变更十五日前,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同时应当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申报登记的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