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生产经营场所装修工程等建筑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