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院应当积极探索国际投资纠纷仲裁解决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