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仲裁院设院长一名和副院长若干名,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

院长为仲裁院法定代表人,对理事会负责,受理事会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