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设置投诉信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