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