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