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信用档案,将其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