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和保障措施,提高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