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地下水观测网络,开展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水质监测工作。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供水水质负责。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