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