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和保障措施,提高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