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障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公共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城镇供水应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引江水,合理使用地表水,鼓励利用再生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实行统一供水,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