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