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障第八条有效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城镇供水水质实行单位自检、政府检查和督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政府监督检查费用列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供水水质信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