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公共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城镇供水应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引江水,合理使用地表水,鼓励利用再生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实行统一供水,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