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征求公众意见可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征求意见的公众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