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并采用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