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一)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应当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四)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