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众参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