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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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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众参与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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