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一)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应当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