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对策措施,并确定相应的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