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规范;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

(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

(五)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