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条有效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加工、保存等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处理、存放等卫生防护设施;(三)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技术和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