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九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场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品种以及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等事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