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一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生产经营食品的工艺技术、食品品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清单;(六)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