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按规定配建、增建公共厕所、停车场、便民超市、环卫人员休息场点和残疾人出行无障碍设施;投入使用的公共厕所、停车场、便民超市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