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道路范围内的管线、箱体、杆柱、井具、照明等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城镇容貌要求,保证公共安全。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其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缺失、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