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发展城镇公共交通和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城镇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停车泊位。停车泊位由城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