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询问未成年受害人时,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防止造成进一步伤害。未成年受害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到场。无其他监护人、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未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单位的代表以及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到场,并做好记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